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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1306 2008-11-26 打印 关闭

一、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二)《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三)《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
(四)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管理对象及内容
(一)大型活动的概念
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1、体育比赛活动;
    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3、展览、展销等活动;
    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5、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对政府组织的庆典和纪念性活动(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办的,政治性、公益性的庆典和纪念性活动:和 单位、系统内部组织的活动(包括:影剧院、公园景区内举办的日常演出、参观游览和宾馆饭店、文娱场所、商厦、书店、院校在自己营业或管辖范围内组织的文化娱乐、商品促销、名人签售、招生招考咨询等活动)。不纳入《条例》管理的范围,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大型活动的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对单场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是包括工作人员和入场观众在内人员数量总和。承办者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者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下的,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单场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含一千人)是指:
1、售票的大型活动单场次印票量在1000张以上的;
2、单场次组织观众在1000人以上的;
3、承办者预测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
4、承办者难以预测参加人数,按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计算。
三、市局和海淀分局的业务分工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市局治安管理总队)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举办场所固定座席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组织参展,并且总展位数在五百个以上的展览、展销;
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分局治安支队申请安全许可。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指具体负责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并以其名义申报安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五、安全许可工作程序及处罚
(一)安全许可申请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办者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示;
2、举办大型活动申请;
3、承办者制定的安全检查方案;
4、承办者制定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5、承办者制定的应急预案;
6、承办者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承办者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有两个以上承办者的,应提交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8、场地提供方突发事件处置和疏散预案;
9、租赁场馆协议书;
10、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1、有临建设施的,提交现场临时建筑设施搭建合同书;
12、有临建设施的,由场地施工管理方提交现场搭建及用电情况说明书;
13、对外售票的活动,提交票证样本(分日期、分颜色);
14、保安服务协议书(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聘请与大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15、场地平面图;
16、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
17、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18、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二)安全许可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经过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应遵循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2、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3、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4、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5、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6、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承办者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海淀分局安全许可单位
海淀分局治安支队大型活动组(分局六层617房间),联系人:原平,电话82519521。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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