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为本市部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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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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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分县局: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为本市部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为本市部分农业人口转为 非农业人口的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工作意见,为实现郊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决定将本市部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为保证农村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范围和条件 (一)小孩父母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小孩母亲为农业户口,父亲为非农业户口的,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孩,办理出登记时,可在其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自愿登记非农业户口。 (二)有本市农业户口的高等职业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经市教育部门批准的职业高中在校生,可自原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 办理程序及查验的证件证明 (一)小孩父母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小孩母亲为农业户口,父亲为非农业户口的,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孩,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小孩的出生登记。 1.直接申报出生登记查验的证件证明 (1)小孩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在本市家中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小孩,查验居(村)委会证明、主管所长的审批单;在外地家中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小孩,需提供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书、主管所长的审批单。 (2)小孩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如在父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地址变更手续。 (3)小孩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小孩父母的《结婚证》。 (5)小孩父母同意报非农业户口的书面申请。 2.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随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小孩,可由父母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与原出生登记资料、《常住人口登记表》核对无误后,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3.超计划生育的小孩,除提供第1条第(1)(3)(4)(5)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需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育费收据》。如在父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征收社会抚育费收据》地址变更手续。 (二)有本市农业户口的高等职业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经市教育部门批准的职业高中在校生农转非手续,由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需查验的证件证明: 1.本人要求办理农转非的申请。 2.北京市高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经市教育部门批准的职业高中办理农转非证明。 3.学生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 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2003年2月20日至3月31日在海淀、房山、大兴三个分局各选择一个派出所进行试点。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为下一步全市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从4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上述农村户籍改革制度。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分县局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亲自抓,人口处(科)要有专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深入基层加强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加强业务培训。市局和各分县局要分层次搞好业务培训,使派出所民警明确农村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熟练掌握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和窗口服务水平,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户籍改革政策和有关纪律规定,防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分县局、派出所要加强与教育、劳动、计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中要互通情况,密切协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农村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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