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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接收被监管人员财物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次数:3501 2008-11-26 打印 关闭
各监管场所:
    为保障监管场所正常秩序,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依据《看守所条例》、《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监管场所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接收被监管人员家属送给或者寄送给被监管人员财物工作。
    二、监管场所接收送给或者寄给被监管人员财物的对象,应当为被监管人员的近亲属,其财物只限于现金、内(外)衣、棉(绒)衣、鞋袜、书籍等日常生活用品。
    其中接收送给或者寄送被监管人员的现金每次不得超过500元,特殊情况须报所长批准;书刊必须是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书籍、杂志,国家教委编发的课本、教材。
    下列物品不得接收:
    (一)各类药品、食物、洗涤、洗漱用品;
    (二)香烟、信用卡、军队及政法机关人员的标志符号;
    (三)手表、电信器材、指甲刀、剔须刀、打火机等;
    (四)其他不得接收的非日常用品。
    三、监管场所接待部门应严格核查送、寄给被监管人员财物人的身份和物品,对符合接收条件的,依照规定办理接收手续。
    四、监管场所在接收寄、送给被监管人员财物时,应严格依照程序办理手续,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严禁私自接收送、寄给被监管人员的财物。
    五、各单位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被监管人员财物接收工作,强化领导责任,确保各项内容的落实。


              监所管理处
            二〇〇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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