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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整顿摩托车行驶秩序的通告
浏览次数:906 2008-07-04 打印 关闭
  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加强北京环境整治,维护首都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整顿摩托车行驶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摩托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未领取号牌的一律不得上路行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不得驾驶摩托车。
   二、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号牌,严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号牌。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严厉打击驾驶摩托车抢劫、抢夺犯罪,净化首都社会治安环境,维护首都道路交通秩序,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各加油站停止给无牌照摩托车加油。
加油站或加油站工作人员违反通告规定的,将依据有关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寻衅滋事,妨碍加油站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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